我們知道,在一個正常的擔保合同履行過程中,擔保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了擔保,不論擔保人提供的是物保(也就是抵押、質(zhì)押這些)還是人保(主要是保證),當債務人不能如期履行債務,擔保人就應當按照約定代債務人進行清償債務。
清償完之后,擔保人就成為了債務人的新的債權人,享有對債務人的追償權。但是雖然有這種追償權,但能實現(xiàn)嗎?債務人連債權人的債務都不能履行,擔保人的追償權又有多大可能能實現(xiàn)呢?為此聰明謹慎的擔保人就要求債務人為自己這種追償權提供擔保。這就是反擔保了,本質(zhì)上仍是擔保,同樣存在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但注意,不是所有的擔保方式都能拿來作為反擔保,比如留置權就不行,因為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不適用于因約定而產(chǎn)生的反擔保。
接下來讓小編為大家科普一下反擔保吧~
反擔保不是擔保合同的從屬合同
通過前述的定義,可以看出擔保與反擔保既有聯(lián)系也有區(qū)別。擔保合同是反擔保的原因和條件。但是,擔保合同擔保的對象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而反擔保擔保對象是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對債務人享有的追償權,這種追償權是擔保合同成立時設定并在擔保人實際承擔責任之后而產(chǎn)生。
注意,擔保對象不同構(gòu)成了擔保與反擔保本質(zhì)區(qū)別,也決定了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而反擔保合同不是擔保合同的從屬合同。也就是說反擔保合同是否有效不看擔保合同的臉色。
反擔保的保證期間怎么算
反擔保的主債權是擔保人對主債權的追償權,產(chǎn)生于擔保人實際承擔擔保責任之后。
除非反擔保合同另有約定,否則追償權履行期間屬于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當適用《民法典》第692條規(guī)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也即反擔保的保證期間從擔保人實際承擔了擔保責任再向債務人追償且從“寬限期”屆滿之日后開始起算6個月。反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依約定。
反擔保的成立條件
1.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2.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zhì)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zhuǎn)交占有手續(xù)。
反擔保的形式有哪些
商業(yè)銀行:現(xiàn)金質(zhì)押為主,信用擔保為輔。
擔保公司:實物抵押為主,現(xiàn)金質(zhì)押為輔。
保險公司:信用擔保為主。
反擔保措施有助于擔保關系的設立,當然,其應用會隨著環(huán)境、條件、主體等因素變化而改變,發(fā)展中國特色的工程擔保反擔保制度,也是工程擔保新時代向我們拋出的實踐問題。